南工发[2016]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是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外实习教学运行管理及要求
第二条 校外实习目的与要求
(一)使学生通过实习,了解社会,接触实际,获取生产、管理一线的实践知识和技能,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内容、次数和日程进行实习。
第三条 校外实习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一)学校负责宏观协调全校的实习工作及督促、检查工作,制订各类实习的工作条例及规定,汇总与审查全校的实习计划,并按相关规定下达年度实习经费。
(二)学院(部)负责确定实习指导教师的名单、审核批准各专业的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并对师生进行思想动员以及组织纪律、保安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合理分配和使用实习经费。
(三)实习主要由学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负责,各专业教研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教学实习工作。
(四)对需在校外分散实习的学生,需经教研室、学院(部)批准,并填写《校外分散实习登记表》由家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校外实习地点选择
(一)学院(部)要重视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实习地点的选择,要考虑到实习场所的各项配置能满足教学计划对实习提出的要求,能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实习课程安排要优先考虑学校已建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二)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结合生产实际进行,本着就地就近、适当集中、相对稳定、便于解决学生食宿的原则,尽量节约实习开支。
(三)对在校外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需提前一个学期到单位进行联系,不得占用上课时间。
第五条 实习大纲的制订
(一)实习大纲是组织实习与实习检查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学院(部)必须围绕教学计划中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的基本要求拟订出符合教学计划的实习大纲,经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按专业装订成册,送教务处备案。
(二)实习大纲的内容应明确规定: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实习任务、实习的日程安排、实习的组织与纪律、实习成果、参考书与科技资料、对学生的要求以及成绩考查等内容。
第六条 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一)填报实习计划。专业教研室,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在实习开始前一个月与接受实习的单位商议实习的有关事宜,并填报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制订实习指导书。专业教研室应根据教务处批准的实习计划,拟定实习指导书,在实习前发给每个学生,并送学院(部)和教务处存档。
(三)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各专业教研室要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较熟悉并具有指导实习经验的教师担任领队,负责整个实习阶段的全面工作;根据实习内容和性质选派相关学科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工作。每班至少应配备二名指导教师。
(四)校外分散实习指导教师的聘请:应聘请具有工程师(或相应职称)及以上职称、工作负责、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并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实习基地教师可优先选聘。校外指导教师由学院(部)聘请,并发聘书。学院(部)、教研室必须安排校内1—2名教师,负责对校外分散实习学生的联系、成绩审核及实习总结工作。
(五)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前的动员工作,介绍实习单位的情况,明确实习目的,提出实习具体要求,强调实习注意事项。
(六)凡无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实习队伍,不得外出实习。
第三章 实习指导老师的职责
第七条 领队教师应全面负责实习队的组织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实习工作,保证实习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同时参加实习的具体指导。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提前到实习地点熟悉并了解生产情况,具体落实实习内容相关事宜。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密切配合现场技术人员做好实习指导,要认真检查学生的实习效果,指导学生做好实习记录,写好实习报告。
第九条 实习期间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密教育,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实习期间未经学院(部)同意,不得自行安排其它活动,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或中途离队。
第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考核和实习总结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教师应熟悉并严格执行校财务制度,负责管理好使用好实习经费。
第四章 对参加校外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应明确实习的目的和意义,了解各阶段的实习内容及要求;虚心向现场技术人员请教,认真掌握现场实际知识,努力提高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服从安排接受教师指导,按照实习要求按时完成实习作业、记好实习笔记、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纪律,遵守国家法纪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密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 实习结束时,应按时集体返校。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前,实习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考核内容应能反映学生对现场实际知识的掌握情况、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答辩)、评阅实习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对校外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有工作记载并写出实习报告后,由校外指导教师给出评语和成绩。
第十九条 实习成绩应以业务考核为主,同时结合实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实习态度、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无故不参加实习者,记为缺考。对无故旷课三天以上(含三天)以上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论。
第二十条 凡因故经批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作实习。补实习所产生的经费,均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六章 实习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的财务支出,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擅自缩短实习时间的教师,除按学校相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外,将按时间比例调回相关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昌工程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南工教字[2008]27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