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发[2017]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工程学院章程》[南工党发(2015)52号]及《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南工发(2017)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工程学院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学校制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所交学费可由学校保管,户口可保留在学校或迁移原籍。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学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予以注册。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因中途转学、转专业、留(降)级、退学、留(降)级试读等学籍变动发生学费退费、收费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或退费。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建筑学等本科专业学制为五年,普通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专升本”本科阶段学制为二年。学生毕业时,本科学历证书记载学制为四年(五年);专科学历证书记载学制为三年。
学生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以延长或者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含休学、留(降)级、留(降)级试读时间,下同)不得超过三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在此基础上延长二年。缩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或留(降)级须缴纳相应年限学费。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年提交提前毕业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缴费(含正常毕业学年的学费)等手续后,纳入下一学年的毕业生管理。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任课教师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反映。
第十条学生缺勤(旷课)时间,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专业实践或考察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及以上,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学工部门备案;一周以上由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工部门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由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学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学工部门备案。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学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材料存教学单位备查。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教学单位分管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教学单位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学生出勤(旷课)情况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某门课程的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及以上抽查无故未到课)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到该课程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成绩记为“0”分,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补考及毕业学期的积欠考试。
第五章 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从第二学期起,可根据本专业开设课程及课程要求跨年级自主选修课程。若选其它专业的同名课程,应不低于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
学生选修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进行退选或改选,如确有特殊原因,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改选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自主选修的课程与本专业年级必修课授课时间相冲突,必须保证本专业年级必修课的上课时间。自主选修课程如与在修读课程的授课时间冲突达到三分之一,则该课程不能选修。
第十五条留(降)级学生应优先保证修读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期课程(包括应修与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十六条留(降)级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内,应保证先修读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通识选修课程,不得选修其它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选修专业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专科为公共选修课,以下统称“通识选修课”),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本科生必须完成1学分的实验通识选修课程的修读。
通识选修课(含通识任选课与通识限选课)分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含艺术类)、军事体育类,学校鼓励学生文理交叉选课。学生修读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之外的其他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并取得的学分,可认定为各类通识任选课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自主选修课程(含通识任选课和跨专业选课,不包括辅修专业与学位课程)超过通识任选课毕业要求6学分以上的部分,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按学分缴纳培养费,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学期和之后一个学期自主选课不缴纳培养费。
第六章 补考、自主学习、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必修课、限选课、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且达30分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初。通识任选课不安排补考、积欠考试。有未获学分的已修课程学生,可参加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学校组织的积欠考试。
第二十条自主学习是学生自主选择校内课程的学习或者学生自主选择未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自主学习须按照学分缴纳培养费。
自主学习必须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自主学习根据教学资源等,采用跟班学习或开班学习组织教学。
第二十一条转学、转专业等的学生,原已取得课程学分,达到现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可申请免修,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其免修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申请免听课程的全部或者部分课堂学习。免听课程门数一学期不得超过两门,免听一律不免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课程免听:
1、上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能掌握该门课程知识;
2、选修的非主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教学安排有冲突,自主学习修读的课程与已选课程安排冲突。
第二十三条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形势政策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实验课、实习及其它技能型课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平时学习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满60分为及格,成绩及格及以上获得规定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
如成绩出现差错,学生应在考核结束后的学期开学第一周向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提出,由任课教师提交修改成绩申请,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审核、汇总后,在开学第二周统一办理成绩修改手续。逾期者,不得修改成绩。
成绩修改未获批准前,原成绩符合补考条件者可参加补考,原成绩不符合补考条件者,可在补考举行前申请先行补考,待成绩修改批准后,根据修改后成绩是否符合补考条件确定补考成绩是否有效,未按上述要求参加补考者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考前持学校医院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缓考,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可参加缓考课程该学期的补考,其成绩按补考记录。补考不能缓考。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缺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缺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课程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绩点是考核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课程绩点按学生课程成绩进行折算。
绩点折算方法如下:
课程成绩 |
100-90 |
89-85 |
84-82 |
81-78 |
77-75 |
74-72 |
71-68 |
67-64 |
63-60 |
<60 |
课程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5 |
1.0 |
0 |
平均绩点是学生评优评奖、免听、免修、免考及授予学位的依据。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计算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2、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内容,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出具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提出申请,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核,经体育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批准,由任课教师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锻炼活动和考核项目,考核合格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等学校有关规定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校园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学校录取,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审核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学校制定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包括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实行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可充抵相应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德育档案,根据学生德育表现,设立德育学分与德育淘汰学分。毕业时处在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处分期限内获得的德育学分累计不为负为合格。计算公式如下:
德育学分=处分期限内获得的德育学分之和﹣处分期限内获得的德育淘汰学分之和。
学生在德育方面有如下突出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计算德育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1、学生的志愿者服务按达到最高星级计算德育学分,二、三、四、五星级分别计1、2、3、4学分;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校级、省级、国家级奖励或荣誉(智育、体育方面的除外),以就高原则分别计1、4、8学分。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限内,计算德育淘汰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1、警告1次计1学分;
2、严重警告1次计2学分;
3、记过1次计3学分;
4、留校察看1次计4学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转专业管理办法。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可在校学习的一、二年级期间转专业,相关工作在学生第一、二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属实的;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有专长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单位考核、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对其它专业有兴趣,申请转专业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已注册、缴费学生;
2、遵纪守法,无纪律处分;
3、已修课程考核均合格;
4、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者,前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绩点2.3以上;在本教学单位范围内转专业者,前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在本校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4、正在休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专业的流程:
1、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2、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拟转入教学单位审批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
3、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转入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七条专业跨度较大,原专业和转入专业同年级已修课程差异达到18学分的学生转专业,经批准后应转入低一年级。凡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年级的相同标准缴纳学习费用。
学生转专业后,转入教学单位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原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不同,视其课程性质可充抵专业选修课或通识任选课学分。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的未修课程。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办理流程:
学生转出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确认、教务处审核;
2、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教务处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4、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转入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并提供相关转学材料;
2、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拟转入公示;
4、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6、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学校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提交休学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休学。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时间,计入学习期限。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病假、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
3、经个人申请,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创新创业的学生;
4、学校认为须休学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校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学费参照复学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明,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章 留(降)级、退学、留(降)级试读
第四十五条连续两学期内未获得本专业年级应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者,给予留(降)级处理,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情况自愿要求留(降)级。留(降)级学生原已取得的学分予以认定,学费按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从第三学期开始,未获得本专业年级应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2分者,给予退学淘汰处理。退学处理名单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士官生留级、降级、淘汰或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到部队服役的,可以转入相关普通专业,学校没有相关普通专业的,可以跟班试读。
第四十七条对达到退学淘汰且未欠缴学费者,可给予一次留(降)级试读(以下称“试读”)机会。申请试读学生应在所在教学单位公示拟上报退学名单的一周内,向学校提交试读申请。若逾期,学校不再办理试读手续。
准予试读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缴费标准按下一专业年级收费标准执行。在试读期间,退学试读生不论何种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一律不退回。试读期间对造成退学的课程应自主学习,试读前已合格的课程可免修。
试读期间一般不得休学,不享受各类奖学金以及有关医疗待遇。
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试读期满后,没有达到留(降)级规定学分的,可随试读所在班级学习;试读期满后,仍达到留(降)级规定学分的,按留(降)级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教学单位提出、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士官生不按规定应征入伍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8、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交当事人的,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育学分合格,课程成绩合格,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素质拓展学分合格,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三方参与的毕业预警机制,指导、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二年内可自主返校补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返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二年后,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辅修专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学生获得一年级主修专业必修课所有学分后,学有余力,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自主选择辅修专业和学位。
第五十五条自主选择辅修专业和学位的学生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并且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毕业后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修满辅修学位规定的学分,符合学位管理条例规定,并且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毕业后颁发辅修学位证书。
学生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学位资格,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正常毕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补发,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